為統一行業語言、規范技術表達、推動鹽業高質量發展,全國鹽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近日發布《制鹽工業術語和鹽產品分類命名(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6年5月30日。此項國家標準的制定,規定了制鹽工業中的一般術語以及產品、鹽礦地質與鹽礦開采、制鹽、鹽化工、鹽田生物的術語,以及鹽產品分類、命名及編碼。適用于制鹽、鹽化工及鹽田生物領域術語,以及鹽產品的命名及代碼識別。
增加了術語鹽制品、普通食用鹽、特殊工藝食用鹽、烤鹽、竹鹽、水處理劑用鹽、副產工業鹽、石鹽(巖鹽)、礦體埋深、鹽礦露頭、淺層石鹽礦、中深層石鹽礦、深層石鹽礦、超深層石鹽礦、礦區、采區、開采單元、礦山服務年限、單井服務年限、采鹽速度、采出程度、直井、定向井、水平井、水平對接井、井間距、井組距、開采回采率、礦石損失、鹵水損失、正循環、反循環、射孔、鹽穴綜合利用、溶腔、鹽穴型儲氣庫、造腔。
命名規則主要依據來源以下幾個方面:
a) 物化特性;
b) 一般及特殊工藝特性;
c) 功能特性;
d) 用途和應用特性;
e) 賦加特性;
f)其他。
因此,根據其命名規則,制定鹽產品命名通用規則和命名方法,如圖1,圖2。

鹽產品命名宜采用下述命名規則:賦加特性(可選)+一般及特殊工藝特性(必選)+物化特性(可選)+功能特性(必選)+用途和應用特性(必選)+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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