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加工食品種類日益豐富,預包裝食品的風味與口感,往往離不開復合調味料與香辛料的加持。作為食品中的常見配料,它們不僅是塑造風味的核心元素,其標注是否規范更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知情權與行業的合規發展。食品伙伴網整理了復合調味料和香辛料的定義、分類、作為配料時的規范標注方式,以及常見問題解答,供大家參考。
1、于復合調味料和香辛料定義
1.1 復合調味料的定義
復合調味料是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調味料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相應工藝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態、半固態或固態的產品。從標準的角度如何定義調味料或調味品呢,參照標準《調味品分類》(GB/T 20903-2007),調味品是指在飲食、烹飪和食品加工中廣泛應用的,用于調和滋味和氣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膩,增香、增鮮等作用的產品。比如食用鹽、食糖類、味精等。
1.2 香辛料的分類
目前,香辛料的品種主要參考《香辛料和調味品 名稱》(GB/T 12729.1-2008)和《天然香辛料 分類》(GB/T 21725-2017),兩個標準中所含香辛料的種類是一致的,共包含67種香辛料,不包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香辛料標準適用有關問題的批復》中已經明確排除的罌粟種子。另外,《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當歸等6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中將當歸、山柰、西紅花(藏紅花)、草果、姜黃、蓽茇按照食藥物質管理,僅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
值得關注的是,《香辛料和調味品 名稱》(GB/T 12729.1—XXXX)于2025年9月份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一百多種我國常用食品調味、能產生香氣和滋味的香辛料植物性產品的中英文名稱,香辛料和調味品品種數或將有所增加。
2、作為配料時如何標注
2.1 復合調味料作為配料的標注方式
復合調味料屬于有國標的復合配料,當加入量大于等于25%時,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調味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調味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展開標注。復合調味料中含有的復合配料,可不展開標示,但如含有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時,應在復合調味料中的復合配料后加括號,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如果復合調味料的添加量小于25%,可以不展開其原始配料,但是含有的食品添加劑在終產品中起功能作用,應當標示出來。“在最終產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劑在終產品中起到了 GB 2760中3.2條款規定的作用,企業應該結合產品情況進行判斷。
2.2 香辛料作為配料的標注方式
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歸類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 ,則不能進行歸類標識,應標示每種香辛料的具體名稱。復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也應該按復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
3、常見問題解答
3.1 三種復合調味料都沒有超過食品配方總量的25%且執行標準是GB 31644,標簽配料表可以只標注復合調味料嗎?
答:不可以。三種復合調味料配料不一致,合并標示可能產生誤解產品中只有一種復合調味料,為區分三種復合調味料,可展開標示其原始配料或者在名稱上區分,如A復合調味料、B復合調味料、C復合調味料。
3.2 現有一款鹵制產品里面添加了芝麻、蔥、姜和一些比較常見的香辛料(花椒、八角等),芝麻列入香辛料名單中,但是芝麻是否可以不作為香辛料使用,不用計算到香辛料總和里面。
答:應根據配料的使用用途來判斷,如果以香辛料的用途使用,應該滿足香辛料的標注方式,總量超過2%需要一一標注具體的名稱,不能挑其中2%的香辛料歸類標注,剩下的標注具體名稱。
3.3 添加量小于25%的執行企業標準的復合調味料需要展開標示嗎?
答:可以不展開標注,可在配料中標注出屬性名稱,比如XX復合調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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