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健康產業的發展與消費傾向及人群結構的變化,特殊食品市場規模逐步擴大。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三類產品因其特殊的消費群體及特殊的產品特性,其銷售環節的合規管理被賦予更高的要求。其中,陳列擺放作為直接觸達消費者的終端環節,既是風險高發領域,更是法規監管重點,那特殊食品的擺放陳列具體有哪些要求呢?和伙伴網一起看一下吧。
一、特殊食品定義與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這些食品因其特定的保健功能、醫學用途或針對特定人群(如嬰幼兒)的需求,而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督管理。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GB 16740)規定,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為了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該類產品必須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單獨食用或與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嬰幼兒配方食品是指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輔料,加工制作供嬰幼兒(0~36月齡)食用的液態或粉狀產品。
二、特殊食品陳列擺放核心要求
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消費安全,防止誤導宣傳,從國家到地方層面均對特殊食品的陳列擺放提出了具體要求。
2.1國家層面:禁止混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這是特殊食品銷售不能觸碰的紅線。其立法目的在于確保消費者在選購時能清晰識別,尤其是保護不適宜人群(如兒童)的誤食誤用風險。
2.2地方層面:細化的“專區專柜”操作規范
在國家層面的基礎上,多地市場監管部門出臺了更為細化的管理規定,對專區設置、提示牌樣式等提出了明確標準。簡單列出幾個地方法規要求,供參考。
《安徽省特殊食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銷售特殊食品,應當設立專柜或者專區并在顯著位置標示,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銷售專區專柜顯著位置應設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
合肥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特殊食品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工作的通知》規定“特殊食品銷售和貯存要專區(專柜)存放、設置明顯標識,不能與飲料、酒類等普通食品混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只能擺放1-3段嬰幼兒配方乳粉,4段嬰幼兒配方乳粉、學生乳粉、中老年乳粉等不得混放在嬰幼兒配方乳粉專區(專柜)內。益生菌類、鮮蜂王漿類、部分軟膠囊類有溫度控制要求的保健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
《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銷售特殊食品的,應當設立專區或者專柜并在顯著位置標示。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應當在專區或者專柜顯著位置標明警示用語和消費提示。
《山東省醫療機構經營使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藥品等其他商品混放。應當設立提示牌,注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因此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除了嚴格遵守國家“不混放”的規定,還應及時識別并遵守銷售所在地(省、市)的具體細化要求。例如,提示牌的尺寸、顏色、字體,以及是否需要同時標注警示用語等,都應在門店陳列時予以落實。
三、違規擺放的處罰
違反特殊食品混放銷售的規定,將面臨相關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屬于未按規定銷售食品的情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給予處罰。
具體罰則: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包容審慎監管:首違不罰與輕微免罰清單
值得注意的是,為優化營商環境,監管部門在嚴格執法的同時,也推行了包容審慎監管。根據《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被列入了適用的情形。但相關企業必須注意,適用免罰有嚴格的前提條件,并非“免責金牌”。
相關企業應當注意兩個《清單》有對應的使用前提。
“首違不罰”應同時具備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的免罰條件。
“輕微免罰”應同時具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的免罰條件。
具體情況見表1和表2。

表1 首違不罰清單中關于特殊食品混放的規定

表2 輕微免罰清單中關于特殊食品混放的規定
小結
特殊食品的陳列擺放不僅是簡單的貨架管理,更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保障公眾健康的法律紅線。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專區/專柜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自查,確保既符合國家“不混放”的原則,也滿足地方“專區專柜”的細化要求,從而在規范經營中贏得市場信任,推動行業健康發展。食品伙伴網也會持續關注相關各方動態,為行業及時解讀分享重要信息。






魯公網安備 37060202000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