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轄區內現有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廢物焚燒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及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已發布專項的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者環境保護標準的專用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執行其專項標準。
危險廢物熔融、熱解、氣化等高溫熱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無專項國家或地方污染控制標準或者環境保護標準的,可參照本文件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利用鍋爐和工業爐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