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油、燃氣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使用石油焦、油頁巖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直接燃用生物質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
標準中燃油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