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海南省行政主管范圍內鍋爐廢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氣以及生物質為燃料的單臺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醇基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燃用沼氣、燃氣直燃機可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以及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