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級有關部門,市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實施《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深化地方標準管理制度改革,推動構建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全鏈條建設標準強市,以標準升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重慶市標準化條例》和《重慶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征集2026年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
(一)嚴格執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地方標準制定負面清單(2025年版)》要求,地方標準為滿足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F階段,嚴格限定在受氣候、地形地貌、地質、土壤、水源等特殊自然條件影響的種養殖、采礦工程建設、水電工程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保護利用,以及受飲食、節日風俗、居住環境、文化交流等特殊風俗習慣影響的特色城鄉治理、文化保護范圍之內。
(二)已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的或同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以及地方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應當申報地方標準修訂項目。若只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對其進行少量修改或者補充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修改通知單。
(三)對地方標準進行了集中復審,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當申報地方標準修訂項目。
(四)對暫不具備制定地方標準條件,又需要統一技術要求的,可以申報制定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五)已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不制定地方標準。不制定工業產品及其檢驗方法、生產加工、流通等相關地方標準(地方特色食品、地理標志、非物質文化遺產除外)。不制定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評比達標表彰、涉及經營主體評估評價等地方標準。不制定僅用于約束地方行業主管部門內部工作要求、管理規范的地方標準。
二、立項申請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實行全年隨時申報、滾動立項。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應經市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重慶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書(見附件)》和地方標準草案文本紙質件各一份,同時在重慶市地方標準信息公開平臺上進行網上申報(網址:http://db.cqis.cn/)。地方標準草案應明確提出主要章節及各章節所規定的主要技術內容;對于修訂項目,應重點說明擬修訂的內容和理由。
三、有關要求
(一)申報主體。
我市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局及市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鼓勵各相關方積極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支持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二)加強前期預研。
按照地方標準“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體制機制,請市有關主管部門向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廣泛征集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建議,并對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
(三)組建專業機構及人員。
請市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未組成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織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標準化專業知識的人員等成立專家組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家組應當具備完成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技術、管理、經費等條件。
(四)強化質量效益。
加快地方標準立項由追求數量規模向注重質量效益轉變,鼓勵借鑒國際國內先進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制定的規則要求;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探索建立地方標準采信團體標準的機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地方標準。
(五)明確禁止行為。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地方標準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禁止規定應當由法律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容。禁止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禁止地方標準指定特定的檢驗、認證、評估機構和指定特定的商標品牌、供應商、原產地等。禁止地方標準無依據規定行政許可性質要求。
(六)加強社會監督。
鼓勵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教育科研機構、檢驗檢測以及認證機構等對地方標準的制定進行監督。
四、聯系方式
聯系人:市市場監管局標準化處 吳 圳,
聯系電話:63710450,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大道403號1009室。
附件:重慶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書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重慶市地方標準
制修訂項目申報書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報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寫說明
1.本申報書由主要起草單位填寫,一式三份,報市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市市場監管局一份,市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起草單位各留存一份。
2.強制性地方標準項目應填寫第四項。
3.本表用A4紙填報,可按內容自行調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附在申報書后。
| 一、項目基本情況 | ||||||||||||
| 1.名稱 | ||||||||||||
| 2.類型 | □地方標準□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 |||||||||||
| □地方標準修改通知單 | ||||||||||||
| 3.制定或修訂 | □制定□修訂 | 被修訂標準號 | ||||||||||
| 4.涉及領域 | □農業□工業□服務業□社會事業 | |||||||||||
| 5.性質 | □強制性□推薦性 | 6.是否為川渝 | □是□否 | |||||||||
| 區域地方標準 | ||||||||||||
| 7.擬采信團體標準編號及名稱 | 采信團體標準號 | |||||||||||
| 采信團體標準名稱 | ||||||||||||
| 8.科技成果轉化為地方標準情況 | ||||||||||||
| 9.自我聲明是否屬于《地方標準制定負面清單》范圍 | □是□否 | |||||||||||
| 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 ||||||||||||
| 1.必要性(800字以上) | ||||||||||||
| 2.可行性(800字以上,如涉及多個行業或者領域,需說明與有關行業或者領域的協調情況) | ||||||||||||
| 三、范圍及主要技術內容 | ||||||||||||
| 四、強制性地方標準涉及內容 | ||||||||||||
| 1.主要強制的內容 | ||||||||||||
| 2.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的依據 | ||||||||||||
| 3.所涉及的行業、領域 | ||||||||||||
| 4.強制性地方標準實施風險評估 | ||||||||||||
| 五、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有關情況 | ||||||||||||
| 1.直接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情況 | ||||||||||||
| 2.直接依據的強制性標準及涉及的強制性標準情況 | ||||||||||||
| 3.相關標準的查詢情況 | ||||||||||||
| □無相關國際標準 | ||||||||||||
| □有相關國際標準(勾選此項,需詳細說明異同) | ||||||||||||
| □無相關國內標準(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 ||||||||||||
| □有相關國內標準(勾選此項,需詳細說明異同) | ||||||||||||
| 相關標準內容的情況說明: | ||||||||||||
| 六、基本思路、計劃和保障措施 | ||||||||||||
| 1.基本思路 | ||||||||||||
| 2.計劃及起止時間 | ||||||||||||
| 3.保障措施 | ||||||||||||
| 4.經費預算及落實情況 | ||||||||||||
| 七、有關研究、調研及論證工作情況及成果(含必要的試驗驗證數據及統計分析) | ||||||||||||
| 八、起草單位及起草人員 | ||||||||||||
| 參與起草單位: | ||||||||||||
| 姓名 | 職稱 | 工作單位 | 單位性質 | 項目分工 | 標準化工作經歷 | |||||||
| 注:“單位性質”應填寫國有企業、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標準化工作經歷”應填寫其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任職情況,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及技術審查情況。 | ||||||||||||
| 九、第一起草單位意見 | ||||||||||||
| 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
| 地址 | ||||||||||||
| 項目負責人及電話 | ||||||||||||
| 項目聯系人及電話 | ||||||||||||
| 電子郵箱 | ||||||||||||
| 單位意見 | (簽字及蓋章) | |||||||||||
| 年月日 | ||||||||||||
| 十、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歸口單位) | ||||||||||||
| 聯系人及電話 | ||||||||||||
| 單位意見 | 1.是否符合地方標準申報要求□是□否 | |||||||||||
| 2.標準草案是否完善□是□否 | ||||||||||||
| 3.其他意見: | ||||||||||||
| (簽字及蓋章) | ||||||||||||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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