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巴西公布有關動物產品衛生檢驗法規。本通報指令修改1952年3月29日第30.691號令批準的動物產品衛生檢驗法規(RIISPOA)的第854及918條。它免除了獲得出口國巴西領事主管機構衛生證書簽證的義務。另在第918條中增加第2段,規定無論進口國是否要求巴西衛生證書的簽證,源自該國的衛生證書都適用于相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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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7日,巴西公布有關動物產品衛生檢驗法規。本通報指令修改1952年3月29日第30.691號令批準的動物產品衛生檢驗法規(RIISPOA)的第854及918條。它免除了獲得出口國巴西領事主管機構衛生證書簽證的義務。另在第918條中增加第2段,規定無論進口國是否要求巴西衛生證書的簽證,源自該國的衛生證書都適用于相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