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經衛生部認定,《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銨》(GB1888-2008)中的磺酸鹽檢測項目設置不合理,不宜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對產品生產許可檢驗以及監督抽樣檢驗時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關鏈接:關于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銨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質檢辦食監函〔2010〕9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經衛生部認定,《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銨》(GB1888-2008)中的磺酸鹽檢測項目設置不合理,不宜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對產品生產許可檢驗以及監督抽樣檢驗時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關鏈接:關于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銨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質檢辦食監函〔2010〕9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