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1日,泰國發布商務部通報B.E. 2551(2008),規定了進口到泰國的食品用陶瓷和搪瓷器具須有衛生證明。還規定了食品用陶瓷和搪瓷器具釋放的鉛或鎘的許可限制,與公共衛生部通報No.92 (B.E.2528(1985))保持一致。
擬生效日期為2008年12月29日。
2008年10月21日,泰國發布商務部通報B.E. 2551(2008),規定了進口到泰國的食品用陶瓷和搪瓷器具須有衛生證明。還規定了食品用陶瓷和搪瓷器具釋放的鉛或鎘的許可限制,與公共衛生部通報No.92 (B.E.2528(1985))保持一致。
擬生效日期為200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