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文件規(guī)定了工業(yè)壓力管道材料、設計、制作、安裝、檢驗、試驗和安全防護的基本要求。
1.2 本文件所指工業(yè)壓力管道(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包括了工藝裝置、輔助裝置以及界區(qū)內公用工程所屬的壓力管道。
本文件適用于下列條件的壓力管道。
a)符合《特種設備目錄》范圍的工藝管道和制冷管道:
即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 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50mm的壓力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 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 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不包括液化氣體、蒸汽和氧氣)的管道除外。
b)
符合下列條件的管道[除 1.3 a)、b)和 1.4 列出的管道]:
1)輸送低危害性(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液體的管道;
2)公稱直徑小于 150 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 1.6 MPa(表壓)的輸送低危害性(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不包括液化氣體、蒸汽和氧氣)的管道;
3)公稱直徑小于 50 mm 的管道;
4)最高工作壓力大于大氣壓且小于 0.1 MPa(表壓)的管道;
5)真空管道。
注:1.2 b)所列屬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以外的管道。
1.3 本文件不包括范圍如下: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42 MPa(表壓)的管道;
b)非金屬管道或其襯里層;
c)在役壓力管道改造、檢查、檢驗、試驗、維護和修理等方面的專項要求。
1.4 本文件不適用范圍如下:
a)軍事裝備和核設施的管道;
b)海上設施和礦井井下的管道;
c)石油、天然氣、地熱等勘探和采掘裝置的管道;
d)移動設備(如鐵道機車、汽車、船舶、航空航天器等)上的管道;
e)GA 類長輸管道;
f) GB 類公用管道;
g)GCD 類動力管道;
h)鍋爐、壓力容器和加熱爐的內部管道以及設備的外接管口;
i)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注:設備本體所屬管道指泵和壓縮機(現場多級之間連接的管道除外)、汽輪機、燃氣輪機、內燃機、制冷用機組撬塊、速凍裝置和其他輸送或者加工流體設備的內部管道以及設備的外接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