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天津市轄區內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文件適用于天津市轄區內現有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建成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平板玻璃工業玻璃熔窯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天津市《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2/1100)。鋼鐵和焦化工業中煉焦、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等工序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天津市《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2/1120)。鑄造和鍛造工業的工業爐窯有組織排放執行本文件要求,本文件未涉及的污染物有組織排放、顆粒物和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執行《鑄鍛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2/764)。石油煉制、石油化學、無機化學、燒堿和聚氯乙烯工業的工業爐窯,執行《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和《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1)。其他工業爐窯執行本文件要求。